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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廉医大讲堂】第十期:锲而不舍抓牢“八项规定”,凝心聚力扎实优良作风(严防隐形变异公款旅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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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廉医大讲堂

  为推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推动医院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强化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和拒腐防变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医院开设“锲而不舍抓牢八项规定 凝心聚力扎实优良作风”主题专栏,旨在立足医院实际,紧扣廉洁行医、纠治四风、服务患者等内容,通过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两个方面,定期推送理论学习和典型教育,号召医院全体党员干部永葆为民服务的初心本色,践行健康守护的使命担当。

典型案例

  1.某高校党委学工部部长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2015年7月,某高校学工部一行6人由苏某带队去西安美术学院进行学访,在西安美术学院座谈交流一天后,剩余两天分别安排去陕西省博物馆等博物馆参观,还去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法门寺珍宝馆、西安古城墙等景点参观,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共计11471.5元,造成不良影响。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规报销费用。

  2.西安市长安区中医医院原院长史轲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问题。2018年中秋节至2023年春节,史轲先后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折合共计1.75万元。2021年3月,史轲违规接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武某某安排,与家人赴重庆旅游,路费、住宿、吃饭、门票等费用由武某某支付。史轲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1月,史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某省电信工作人员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2016年4月6日至17日,某省电信组团赴德国进行业务考察,考察团在12天时间里,仅用半天在德国西门子公司进行考察,其余时间往返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梵蒂冈、摩纳哥等九国观光,共游览了40余个景点。回国途中,又绕道香港游玩购物。该团出国(境)旅游,共挥霍公款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后,主要领导及考察团成员极力隐瞒真相,编造事实,欺骗组织,阻挠调查。这就是属于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团组成员应清退在境外公款支付的所有费用,当然相关人员还构成对抗组织审查的违纪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公款游,旅游行为本身与公务无关,但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

  二是借壳游,表面上是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研讨、参展等公务,但实际上公务并无实质内容,而是以这些活动为幌子组织旅游,并最终由公款报销。

  三是顺道游,旅游行为与公务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绕道或延长时间等),既履行公务也开展旅游活动,相关旅游费用与公务费用一并报销。比如:为了能够走进景区,打着接受“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红色教育”等招牌,实际上与一般旅游无异。比如:通过提前到、推迟回的方式,延长不必要的公务行程,刻意为旅游腾出更多精力和时间;在公务行程中“偶遇”亲属、朋友,用公款报销他人旅游费用。

  四是公权游,使用公权力获得旅游机会,借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比如:明示或者暗示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所谓的“考察活动”,彼此心照不宣,再以听从活动安排为由参加旅游。

  五是出国游,虽然没有实质性公务,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清风讲堂

  公款旅游花样翻新、时有发生的原因何在?

  一是存在模糊认识。少数党员干部借公务之机“蹭游”,认为顺道旅游、拐道赏景不算违规,甚至把“自己出钱购买景区门票”等当作挡箭牌。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实则是纪律观念淡薄、规矩意识模糊的表现,内心没有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二是特权思想作祟。少数党员干部奉行自己不花钱旅游才是“硬道理”,有的绞尽脑汁揩公家油,有的打起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主意,认为不花钱“潇洒走一回”才能彰显个人权力地位,此类“公权游”本质是特权思想作祟,暗藏由风及腐、风腐交织的风险,也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党员队伍形象。

  三是制度执行不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出台,但从监督执纪的实际情况来看,仍存在制度执行把关不严,配套落实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让违纪者有“偏门”“暗门”可走,导致虚列支出套取资金旅游、违规报销旅游费用、名为调研实为游玩等违规违纪问题时有发生。

  四是责任落实不力。个别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疏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失管,为披“隐身衣”、穿“马甲”等企图规避组织监督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更有把外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异化为休闲放松的“隐性福利”,课程安排随意、实效性不强,放任舍近求远到旅游区“变相游”。

  公款旅游纪法责任

  1.有以下几类情形的,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是直接组织、参加公款旅游;二是借公务差旅之机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包括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三是擅自改变公务活动的路线,借机旅游;四是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五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以上情形情节较轻的,对于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予处分。对于一般参与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

  2.对于接受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如果主观上不明知是公款支付,结合次数、费用、造成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情节较重的,则违反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系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如果主观上明知是公款旅游,则同时违反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据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公款旅游行为也做出了处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旅游等活动安排的处分,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对违反规定公款消费行为的处分。此外,公款旅游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假借学习考察等名义套取公款用于个人旅游或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旅游,达到刑法规定入罪标准的,则可能涉嫌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纪律要求

  通过梳理公开通报的案例发现,变相公款旅游行为时有发生,且在报销手段、行为方式等方面呈现隐蔽化趋势。除了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外,有的擅自改变行程,在公务差旅中“绕道游”“搭车游”,还有的套取集体资金报销旅游费用。这些“夹带私货”的公务出差,凸显了“四风”问题的隐蔽性、复杂性和顽固性。

  广大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变相公款旅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请游”,切莫踩违规旅游的“红线”,做到清廉出行、健康生活。

纪检监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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